請注意騙貓又騙錢的認養人(紀x男.婉琳)--小橘 3/19 17點多當天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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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3-17 11:22 A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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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winniesa在 2006/03/17 12:28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blueoranger在 2006/03/17 12:11pm 發表的內容: 不過可惜我現在沒有時間陪你耗 或是想跟貓貓浪費口水 既然有機會見到律師 你要不要再問問清楚 ...
你去看貓吧 反正跟你沒交集 我也沒意思跟你耗 只是覺得要把該說的說清楚 免得其他人產生誤會 然後又說司法不公 至於律師那邊要不要問清楚 我想沒必要了 這件事情的爭點我大致上有抓到 也說過我的想法了 自認沒必要再多問 不過拜託一下 你自己先搞清楚你自己認為的爭點在哪我們再來聊 如果扯到後面要用有牌沒牌來論斷誰的水準高那就很無聊了 光是祈禱不會讓紀男受到監督跟懲罰 扯雪小豆跟專戶的不愉快進來只是讓事情更複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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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騙貓又騙錢的認養人(紀x男.婉琳)--小橘 3/19 17點多當天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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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3-17 11:12 A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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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winniesa在 2006/03/17 12:13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貓貓在 2006/03/17 11:46am 發表的內容: 我想莎莎和堂主 應該都是白說了 現在重點很明顯 要不要去做而已 想去做 困難大家都說出方法可以解決了 不想去做 什麼都可以當藉口 ...
切入問題的核心點來解決應該是當務之急啦 我想分幾個層次來會讓事情比較單純 1.要不要對紀小弟提起民事訴訟 請各送養人間討論 如果決定要提 為了訴訟經濟 大家可以推派一位到數位來代表 不過絕對不可能委任專戶 因為專戶在當事人適格上有先天上的限制 即使由專戶義工來承擔訴訟 也不表示專戶就有訴訟實施權 2.如果決定不提 又擔心紀小弟繼續要貓虐貓 那也許應該會同公權力不定時去監督紀小弟的飼養情形 避免問題一再重演 3.專戶與雪小豆之間的糾紛 跟要不要監督紀男與要不要提起訴訟是兩回事 沒有必要硬搞在一起要同時解決 增加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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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騙貓又騙錢的認養人(紀x男.婉琳)--小橘 3/19 17點多當天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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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3-17 10:48 A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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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winniesa在 2006/03/17 11:59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blueoranger在 2006/03/16 07:06pm 發表的內容: 司法官們要是知道還有這麼多人對法院仍深具信心 我想他們一定晚上作夢也會笑 第二三個問題之前就已講很多次 勞凡莎莎再寫一遍出來 不知這次有多少人看清楚
司法官們要是知道還有這麼多人對法院仍深具信心 我想他們一定晚上作夢也會笑 ------------------------------------------------- 講上面這段話只是無聊打嘴炮吧 要利用這個制度卻又不信任司法 那國家幹麻要司法權 大家以暴制暴不就好了 至於第二個跟第三個問題 我想你都引用了 我就沒必要再表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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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騙貓又騙錢的認養人(紀x男.婉琳)--小橘 3/19 17點多當天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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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3-17 10:28 A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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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HIDDEN[0]LBHIDDEN[這篇文章最後由winniesa在 2006/03/17 12:01pm 編輯] [post=50][hide]
下面引用由blueoranger在 2006/03/17 09:35am 發表的內容: 當事人適格是訴訟主體問題 根本和委任訴訟代理人是兩個不同部分 你硬是要拉在一起 還誤導其他人認為阿貓阿狗在送養人拿回來 一方空白的切結書上簽名 就能有當事人適格地位去打官司 真是笑掉人大牙 要不要去翻一下專論的書或實務 不要再這裡繼續耗下去 你一定想要否認有說過這樣的話 但是你寫的東西 卻讓大家都這麼認為不是嗎 因為你總是用模擬兩可的文字在寫 不敢直接碰到這問題對吧 發動的名義人必須是協議或契約當事人 但是出庭進行攻防的卻不一定要是當事人本人 你已經重複我講過的話很多次了 換個方式再寫一遍你到底是什麼意思 表示同意嗎 我對此可是完全沒有疑義 是怕你不了解
我來爬文了 因為實在很好奇我或tseng到底說錯了什麼 看到這裡 我就算延誤了今天中午跟共同辦案的律師見面的時間也要來說清楚 ------------------------------------------------------------------------ 的確是要有請求權人才有當事人適格 因此各認養人有送貓給紀男的通通都有請求權基礎 我想這點你不會有意見吧 委任訴訟代理人的問題的確跟當事人適格有關係 不過各請求權人因為請求性質同一 為了訴訟方便可以選定有請求權之任一或部分當事人成為被選定人來替全體主張權利 所以不需要大家一起出庭 也根本沒有要不要委託專戶善後的問題 如果專戶義工有人有這個資格也願意出來擔任被選定人 我想也不見得不好 利用了選定制度 出庭攻防的當事人不見得要是請求權人全體 至於被選定人要不要委任律師 又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 不需要在這裡討論 而你說tseng"誤導其他人認為阿貓阿狗在送養人拿回來 一方空白的切結書上簽名 就能有當事人適格地位去打官司 " 我沒看過他寫的地方 不過可以推定他應該不是這個意思 相對的我也不認為有在一方沒簽名的切結書上簽名就有當事人適格 重點還是在有沒有送貓給紀小弟 要有當事人適格的論述在前面 不多寫 但我想tseng要表達的重點是 在訴訟實務上都是認定契約有效 若有瑕疵時除非重大否則不影響契約效力 重點在探求當事人的真意 如果有送養貓的人在一方未簽名的切結書上簽名是想表彰他也是送養人時 那配合其他事證 應該也可以被推定他的確是送養人也是有請求權人 但這個推定如果紀小弟能舉出反證推翻 也是推翻那個請求權人而不是推翻全體 那是因為大家的請求權類似 但個人能主張的範圍不同 所產生出的程序效果 而前面也說過了 贈與契約是諾成契約 今天就算沒有切結書也不代表贈與契約無效 只是要找尋其他的證明方法 (至於證明方法的部分我們在簡訊中也討論很多 雖然沒有交集) 這個證明的方法就是訴訟攻防的重點 以你看過實務的書 我相信你一定很了解我上面在說什麼 另外因為你說過你擔心這東西會留給有心人讓對造能擺脫責任 所以我以隱藏模式藏起來 ps 選定當事人制度的問題 請你去看邱聯恭老師的書 免得我寫太多你又說我在開法律研討會 [/hide][/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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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這是我的2隻寶貝藍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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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我家的貓寶貝,
時間 2006-03-16 12:56 P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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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luoluo在 2006/03/16 01:51pm 發表的內容: 嗯嗯,好可愛~ 什麼時候要去結紮呢?
對阿 有結紮可以讓他免去發情的痛苦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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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3-16 08:06 A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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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winniesa在 2006/03/16 09:13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blueoranger在 2006/03/15 11:51pm 發表的內容: 看來我們稍有共識 大家也應該也比較清楚 此外我沒說過什麼事情都要契約認定這句話 那可能是你片面的誤會 之前我已經說過書面是最好的直接證據 此外也需要其他人證物證補強 希望大家回文前 真的能把文章都看完 斷章取義不若是徒然浪費大家時間 我不知道你是如何未開庭就對法院的心證這麼了解 也說過不是沒有機會勝訴 但絕對不是沒有敗訴的可能 是機率多少的問題 我個人看法 是不該報喜不報憂 當然確定到時要告 再來討論證據不遲 這裡不是辯論庭 也不是法律研討會 沒時間寫的落落長 我這樣說 不知道你有沒有聽懂 另外一堆人說要起哄說要告虐待動物或照顧不周 會不會...太好笑了?? 第一個是要誰去告 第二是去哪裡告 這些問題提議的人有搞清楚嗎 就下子又有人瞎起鬨 盡是說些不負責任的話 有問題飛鴿給我 法律方面的東西如果沒有必要 我想不需要繼續PO在這裡 可以等真的有需要做訴訟時 大家再坐下來慢慢討論 看怎麼樣幫忙這件事 不知各位意見如何
你說要飛鴿給你我就飛鴿給你囉 夠聽話了吧 不過還是要回應一下 我寫那麼多並不是要把這當法律研討會 而是針對你的問題來回覆 不過說了哪麼久 我一點都不覺得 你 跟tseng以及我 三人之間達成什麼溝通的目的 至於你提的幾點問題我可以先回覆你 1.我不知道你是如何未開庭就對法院的心證這麼了解 ----------->本人不才 憑幾年的訴訟經驗以及對本國民事訴訟法的小小認知 2.第一個是要誰去告 ----------->絕對是送養人 不過如果各送養人能推幾人來替所有送養人主張權利 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選定當事人制度 就不需所有送養人都上法院主張權利 3.第二是去哪裡告 ----------->依訴訟法的以原就被原則 請到紀小弟的住居所地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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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圖]跳芭蕾舞的BI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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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我家的貓寶貝,
時間 2006-03-16 07:46 A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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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 腳開開的好豪邁 噗 真想搔搔他的肚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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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為什麼看獸醫那麼貴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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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保健,
時間 2006-03-16 07:44 A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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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不同進價不同成本不同......很多不同 醫療行為的定價本來就難以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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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3-15 02:29 P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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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fannylee在 2006/03/15 03:26pm 發表的內容: 那麼,幫這十五隻貓咪檢查並治療的醫生若是開出驗傷單之類的東西, 證明貓咪有什麼營養不良阿傷口之類的...... 只要有驗傷單就能控告他虐待動物了,對嗎???
對阿 畢竟貓咪都是在他家或是在他管領佔有之下的 因果關係很好認定阿 除非他像認養點點的情侶一樣拿其他理由虎濫(例如什麼 隔壁鄰居進來打的阿)來抗辯 可是法院會不會採信他的說法 這是紀小弟要證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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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3-15 02:20 P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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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blueoranger在 2006/03/15 02:38pm 發表的內容: 怎麼證明是訴訟法問題
that's the point~ 你說到重點了 大部分的人都把證據層次跟法律層次的問題混為一談 你的說法其實也印證了這點 能不能證明對方虐貓跟對方造成貓咪造成傷害的因果關係要靠證據證明 但是證據本身就很有多種阿 契約跟書面不過就是一種形式 如果依你的論點 什麼事情都要契約認定 沒有簽契約的人不能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項 那法律行為做成就很容易因為沒有契約而讓人的權益受損了 舉個簡單的例子 你送給男朋友一份愛的禮物沒跟他訂契約 哪天分手了要跟他要回來你要怎麼主張撤銷贈與 你要告他的時候 你要怎麼證明東西是你送他的 是不是要改由其他的方向著手呢 例如 當初要好時的照片 購買物品的收據 兩人的情書等 同樣的例子印證在這個案子上 對方有來要貓 一定有郵件或msn等的電子紀錄 如果紀錄不見了 例如屁力有寄物資給他也算是證明方法的一種 再不然當天到紀小弟家訪談的貓友也能提出陳述當成證言 這些都是能用的方法 至於你說到底可不可信這是法院心證考量的問題 而要怎麼形成法院的心證 確定紀小弟有虐貓的事實存在 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形下就要靠其他間接的證據來確認 上面寫的落落長 可是總共有兩個層次的論點 不知道你有沒有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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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3-15 02:06 P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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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貓貓在 2006/03/15 03:00pm 發表的內容: 所以你還是在質疑自己武器不夠用就對了?? 如果做事的人也這樣想 那就一切都煙消雲散吧 貓救出來就好 錢花光就好 ...
我也同意貓貓的看法 如果錢花光就好 貓救出來就好 後面的不管 那當初發這篇的意義有一半已經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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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騙貓又騙錢的認養人(紀x男.婉琳)--小橘 3/19 17點多當天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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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3-15 02:05 P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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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winniesa在 2006/03/15 03:31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blueoranger在 2006/03/15 02:53pm 發表的內容: 然後呢 既然切結書上寫的像大家說的那麼清楚 有沒有誰真的願意拿那張"懂法律"的人 覺得像是聖旨的切結書 做點什麼 如果不行 還談什麼
切結書不是聖旨 是能保護送貓人的手段之一 如果自始至終你都覺得這東西跟廢紙一樣 那提出其他可行的證明方法囉 也沒必要拿這東西來諷刺說嘴吧 更何況前面也說過了 即使沒有簽切結書 依法還是有可以主張的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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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3-15 01:58 P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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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winniesa在 2006/03/15 03:01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blueoranger在 2006/03/15 02:12pm 發表的內容: 因為莎莎你也是基於一番好意 但你可能不太了解不方便公開的一些事實 另外 刑法原則上不處罰故意犯這句話 不知道是不是筆誤 ...
筆誤啦 我寫錯了 果然分心容易出錯 抱歉 BTW 反正我就不了解不方便公開的事實咩 能說的也不過就這樣囉 原則上如果這件事情能夠繼續下去應該會是有捐錢的人的願望吧 不過好像講下去會讓人覺得沒做事情的人自以為有理就講的很大聲 (抱歉 我很懶惰 喜歡拉椅子來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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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3-15 12:04 P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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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30&topic=1559&start=60&show= 我剛剛再看了一次這些照片 真的沒有人願意去監督紀小弟嗎 還有沒救出來的貓還在這種地獄耶 看了好心疼 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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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騙貓又騙錢的認養人(紀x男.婉琳)--小橘 3/19 17點多當天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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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3-15 10:52 A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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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winniesa在 2006/03/15 02:57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pretty69在 2006/03/15 11:29am 發表的內容: 的確是沒經過同意進入取得pics
呵呵 基本上我覺得這是小事情 畢竟你們進入紀家沒有侵害紀家家宅安寧的故意 而是為了蒐證 既然沒有故意 依刑法原則上不處罰過失犯的原則 你們侵入紀家蒐證的行為成立的空間近於0 這部分的論述很多很學理 我就不講了 如果你們不想拿照片當證據也行 可像貓貓講的 拿其他的物證 不過中心原則還是在要不要做 要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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