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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08 09:40pm 編輯]

這欄是續集?那上集在那裡?沒看到上集,感覺沒頭沒尾的,病情都搞不清楚。

你為何另開這欄?這應該寫在上集那欄,我們才能知道牠的病的來龍去脈。

下面引用由fugu2009/07/08 04:00pm 發表的內容:
告知醫生以後,
他說如果很擔心就帶去住院
以就近觀察

我看不要住院,醫生說不出牠的病(也許上集有說?),只說「就近觀察」,那就是醫生根本不知道牠什麼病。∼去住院只會使牠孤單又莫名其妙的死在醫院裡。

看你寫的,牠情況不好,你應該盡量陪在牠身邊。
 

[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08 09:01pm 編輯]

醫生沒告訴你、手要做復健嗎?

凡是會萎縮的,都須要做復健使它盡量保持不萎縮或少萎縮些。

妳為什麼另外開這個欄?妳應該繼續寫在上次那欄,別人才能知道牠的病的來龍去脈,不然只看這欄是沒頭沒尾。  

這隻不止三週大,連醫生都搞錯了吧?我看牠至少一個多月以上了。
下面引用由betty60132009/07/07 05:57pm 發表的內容:
!!!! 那請問雙後腳都不能動,打針卻會動後腿要推掉針這樣的情形貓咪有可能回復媽?!!
因為金門的獸醫也說小貓咪骨頭沒有問題捏"

要做復健有可能恢復。

[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07 11:16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志隆2009/07/07 08:10am 發表的內容:
我有3隻喵喵...
最近因計畫搬回家住...
但家中老母親身體不好,怕那些喵毛會造成她身體的健康...
所以打算留下身體比較不方便的那隻喵來養....
...

艾波兒喜歡領養成貓,目前她還沒有貓,你不妨先貼貓貓的照片,讓艾波兒及別人看看。
也許除了艾波兒、還有別人也喜歡領養成貓。你的貓都幾歲?

 
[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07 10:55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corgiwelsh2009/07/07 10:14pm 發表的內容:
只能說你的語文造詣特別高深.可以看出人家沒要表達的意思嚕~

妳看不出別人表達的意思,並非妳的中文不夠好使妳看不懂,而是妳要故意裝傻、包庇原po。把別人都當作文盲?

我的中文造詣是沒問題的。有沒有人比我好?我有能力一目瞭然,本網站目前還沒有,但不排除隨時就來一個真正高手。
我期待真正高手來跟我對話,裝傻的人我沒興趣談。
 
[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07 10:19pm 編輯]

我認為很可能,不妨先用大臉盆給牠練習。

因為我看過一張貓在泳池游泳的照片,照片背景在外國。

我的兩隻貓不怕洗澡,因為從小就洗慣了。這是習慣問題,常常洗,養成習慣就不怕了。
[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07 10:08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kisslove272009/07/07 09:48pm 發表的內容:
在我看來原po並沒有罵任何人的意思
...

妳說沒有罵人的意思?原po寫「有什麼臉皮來認養」就是罵不簽的人沒臉皮啊。

不簽的人又沒搶他的貓,憑什麼要被他罵?

人家寧可不要他的貓、就是不想簽,這樣不可以嗎?罵什麼罵?

開個欄來譴責「這些認養人的心態?」,標題就罵了很多人。

 

[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07 09:48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OACAT2009/07/07 09:09pm 發表的內容:
不想簽    就不要跟要簽的中途認養    
這麼簡單的事~ 何必搞的這麼複雜?

對啊,人家就是不想簽而已,並沒有硬搶貓,

原po何必開個欄來罵那些不想簽的人?

難道不想簽的人被罵就會簽嗎?越被罵越不簽嘛。

原po開罵,當然大家就會選邊站,這就是原po把簡單的事搞複雜了。
 
 
嬌小才漂亮才可愛。
[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07 07:35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晴山2009/07/06 11:49pm 發表的內容:
...
對於一個保證都不願許給貓咪的人,有什麼臉皮來認養

誰婚前沒給對方諾言和保證?也簽了結婚證書,結果還不是離婚了?
由此可見許下諾言和保證,連個屁都不如,有什麼用?

你說別人有什麼臉皮來認養?
我倒覺得你這種心態有什麼臉皮期待別人來認養?
 
 
[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07 07:06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joyce07282009/07/07 00:25am 發表的內容:
...
相信也是要留下資料的,只是收容所並不會去干涉認養人的方法,
說難聽點送出去然後就不管了
 
不能說不管,而是沒權力管了。
送出去應該就喪失所有權了,喪失所有權就沒資格管了。

例如親生父母把嬰兒送出去,那裡還能去管養父母如何養育小孩?根本連探視權都沒有了。

如果送養人可以借口「保障貓咪」而擴權到如此大的地步,那麼親生父母就不必「保障小孩」嗎?小孩不如貓咪?

由此可見這些條文是不懂法律的人,站在擴張本身(送養人)權益的立場任意寫的。∼應該去請教律師,看看在法律上站得住、站不住腳?
 
 
[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07 07:23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phatomi2009/07/07 01:42am 發表的內容:
15條是可以拿來對付12條跟14條嗎?
協議書是好事,但是這樣單方面的條文
...
送養人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及飼養 輔導,

以上最後一行的條文,使我懷疑這隻貓咪的所有權根本還是屬於送養人的,認養人沒有得到半點權利,始終在送養人的監控之下、無報酬的替送養人養貓,到頭來養了20年連處理屍体的權利都沒有。∼天下竟有這麼荒謬的事。

去查一查送養小孩及認養小孩的條文吧,絕對不可能已經送養出去了,還由送養人繼續監控的。

小孩一旦送出去,那裡還能「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及飼養 輔導」?∼難道小孩不如小貓?

由此可見這種條文根本太太太太太不合理,傻瓜才會去簽。

身分證也不能隨便給別人看,這是政府都有提醒人民的。別以為見過幾次面就可以算熟人了,「知人知面不知心」,「防人之心不可無」,不遵守這些金玉良言的人,到時候哭都來不及了。
 
我的貓非常愛吃艾斯克鮪魚口味的化毛膏。
[這篇文章最後由絲嘉在 2009/07/05 02:56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sammi-hemi2009/07/04 08:31pm 發表的內容:
......
聽家長是說放在箱子裡,剛出生的大約10幾公分吧

母貓不可能把小貓放在箱子裡。有箱子就是人類放的。

一定是母貓的主人認為小貓太多隻了,除了選一隻留下來養,其餘的拿出來放在妳們公司門口,是認為一個公司至少有好幾個人上班,其中可能有人喜歡小貓、就可以帶回家養。∼這是替小貓留一條生路,總比直接丟進垃圾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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