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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toface
最愛: 小ABCD 嘟&仔&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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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德國怪喵在 2006/05/22 06:06pm 發表的內容: 不才的我 想回應一下喵友 溜 的說法 我覺得今天 lix989 只是在發表他的看法 並不是說他有什麼自相矛盾的問題 所以我覺得 不要做人身攻擊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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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羊喵喵
最愛: 佳佳&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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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來他並不是在做人身攻擊, 只是比較直接而激動的說出他的看法, lix989的想法不是不可行, 只是台灣不是貓咪的桃花源, 做不到這種事情, 溜只是把這點點出來而已~ 或許激動了點,但不失為一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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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cat
最愛: 芋仔等20喵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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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德國怪喵在 2006/05/22 06:06pm 發表的內容: 不才的我 想回應一下喵友 溜 的說法 我覺得今天 lix989 只是在發表他的看法 並不是說他有什麼自相矛盾的問題 所以我覺得 不要做人身攻擊好嗎? ...
+1 標題已說 是 ''個人發表的不重聽言論'' 也就是說他知道這類的說法在此是不受歡迎的 那請想一下 既然他都知道是''不重聽''的言論了 為什麼他還要說呢? 是要來引起筆戰的嗎? 我想還沒那麼無聊吧 這是個''論壇'' 就是每個人都能發表言論的地方 但涉及''人身攻擊''似乎就過於偏激 論壇的便利 就在於互相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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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yi323
最愛: 呼嚕mango綿綿Qpu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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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咪結紮不結紮,貓咪快不快樂,我想牽涉的立場很多很多 我個人還是選擇節紮 是站在醫學的角度及不想貓咪發情噴尿 這點 真的是我個人的自私 但我只能盡我所能的在其他方面來愛我的貓 讓我的貓快樂 台灣目前的保護動物的非營利組織真的不夠完備 保護動物的法律更是"奇差無比"阿 許多案件也只是用民法關於物來適用 對於動物 並不適當 只希望台灣能快點有完備的法律 更希望懂法律且愛動物的法律人可以一起在法律上為動物們謀福利 lix989的發言 對於法律部分,不才但稍稍了解法律的我認為 各位貓友其實不用生氣lix989的發言 看看lix989的發言去了解 用合法的立場去愛貓 不僅可以為貓咪好 更可以保護自身利益安全 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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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40122
最愛: 米麻 米暑 & 兔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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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有時候發表文章都會覺ㄉ很可怕~ 因為總有些貓友都會用比較不客氣ㄉ語氣回你~ 或是覺ㄉ你怎ㄇ都不去查再來問! 其實我都覺ㄉ大家不就用理性的口氣回答~ 至少看的人理解~而不會抱著不爽ㄉ心情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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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羊喵喵
最愛: 佳佳&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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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攻擊的定義是什麼呢? 我剛反覆看了溜的文章, 並不覺得他有攻擊到lix989呀∼ 好像沒有問候她的家人或者祖宗十八代, 也沒有詛咒他這裡不舒服那�不對勁的, 只是口氣比較激動, 就可以算的上人身攻擊嗎? 我是覺得還好耶∼ 大家別搧風點火他人身攻擊了, 免得真的筆戰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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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40122
最愛: 米麻 米暑 & 兔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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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人身攻擊吧~ 就是那講話ㄉ感覺~那口氣吧= = 很容易點火ㄉ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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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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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的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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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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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情都沒有絕對的答案.. 大家能做的是去思考該如何做才是最好的.. 不同的環境自然會有不同的結果產生.. 我覺得這沒有什麼好爭執的.. 每個人有不同想法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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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989
等級: 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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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atlatte在 2006/05/22 05:31pm 發表的內容: 請問這位先進兩個問題 1.您如何解釋刑法339及330中"意圖"''不法之所有"兩個構成要件? 2.請問民法940中"事實上之管領力"要怎麼涵射在餵養浪貓的快餐店老闆的情形上?
敝人無意引發筆戰,單純就您提問的兩個問題: 1、如果此例不是「意圖」「不法之所有」,那難道稱他人之貓有傳染病請原主讓渡給自己,此「意圖」為自己或他人「合法之所有」嗎?「明知」為他人之物而詐取之,這個「明知」即為不法之故意,當然這個例子中有無宣稱傳染病詐取的事實敝人並不知情,僅是看論壇上有部分言論推薦此種方式,吾期以為不可,殆有觸法之虞,還是您認為詐稱(故稱)他人之貓有傳染病而謀求其讓渡完全合法?詐欺罪保護的是什麼法益?難道不是正常社會生活免受他人訛詐取物的正當信賴法益? 2、關於快餐店老闆,嗯、如果詳細比對敝人使用的用語,可以發現並沒有把話講死。我並沒有說快餐店老闆「必然」擁有「事實上的管領力」,有清楚指出,如其能證明其「占有」,則在法庭上亦有可能因其舉證而取得所有權。此例中我是有所感概,如果貓友要帶某個愛心媽媽餵養的浪貓進行tnr,亦應該會禮貌性的知會一聲否?那麼早餐店老闆,他是犯了哪些事值得這樣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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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989
等級: 俠客
文章: 44
註冊時間: 2006-03-25
最近來訪: 200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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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atlatte在 2006/05/22 05:26pm 發表的內容: 我想你忽略了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九款的規定 及民法247-1的立法意旨 消保法定義的是消費關係 通常都是消費者個人與企業經營者在訂合約尚有無可磋商的衝突時
不好意思我想這得澄清,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修正, 並不「侷限」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失衡關係, 雖說開始的立法目的確實是如此,但並不侷限。 在當代生活裡,孰為大孰為小在部分案例上已失去界限, 股東擁有一小部分的股票,在名義上亦為公司的所有人。 並且我國審理上的實際情況及法文解釋,亦不侷限於此。 而一些跨國性新型條款的解釋,參照美國及德國對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的認定, 亦在討論其是否進行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領域做判斷。 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訂約的一方先期排定條款並不允受他方協商修改, 如果認養切結書已成定式且廣為流傳,並不是完全不可能進入定型化契約約款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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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989
等級: 俠客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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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atlatte在 2006/05/22 05:44pm 發表的內容: 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拘束力 但本質仍不是判例 因此討論他是否有引為前例的參照性沒有意義 而和解是當事人間終結法律關係的手段之一 和解內容跟事實內容是否相符 以及所認定之事實內容正確與否 都不是太重要
嗯,其實我並不是非常了解為何您會有這樣的疑問。 當然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拘束力、當然和解是當事人終結法律關係的手段之一。 敝人強調的是和解判決沒有判決的先例性,和解判決法官亦不做出法律關係見解的判定。 所以這個案例是這樣和解了,不表示下個案子必然都會這樣處理,我有逾越而判定了任何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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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
最愛: 奈桑&Uki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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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我不太愛講話狠文言文 可能是我國文程度不太好 我不會引用什麼法規 引用什麼成語 不過事實證明 我講的話大家都可以狠明白 然後看的懂 我沒有做什麼人身攻擊吧 回去看了幾次 在哪裡有出現過 麻煩幫我引用一下 我會馬上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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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
最愛: 奈桑&Uki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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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天王
文章: 29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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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要在這裡爭誰對誰贏的意思 既然決定PO文討論了 應當接受的了適當的提出疑問吧? 如果他可以說的狠好 那這些不中聽就有可能變成中聽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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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New]](/catbbs/templates/default/images/icon_minipost_new.gif) 2006-05-22 09: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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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989
等級: 俠客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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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來訪: 200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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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德國怪喵在 2006/05/22 06:06pm 發表的內容: 人如何以一個標準替別人做衡量?
這句話非常受用。 部分網友意見與我相左、情緒難免,雖然沒有問候我祖宗十八代。 不過已經叫我走出大門?別唱高調? 事實上我天天都得走出大門上班,也沒什麼意思唱高調。 我想關於貓事的喜好善惡部分人非常堅持而虔守,那也好。 就像我一再強調的,敝人無意引發筆戰,很多事其實再仔細一點看我的po文, 其實可以不用這般質問,既然如此,那就這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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