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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New]](/catbbs/templates/default/images/icon_minipost_new.gif) 2011-04-12 09: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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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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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愛貓遭毒殺 男悲憤提告 
蘋果日報 2011年 04月12日 【尹維源╱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男子餵養路邊流浪貓多時,計有兩個貓咪家庭十隻貓,每天前往餵食點吃東西,未料日前有五隻貓竟於同天陸續死亡,男子調閱監視器畫面驚覺貓咪疑遭人惡意放置老鼠藥毒害,他難過說:「下毒之人太過份,竟忍心毒死那麼多動物!」決定到警局提告,並向新北市動檢處舉發,替死去貓咪討公道。 見屍崩潰痛哭 投訴人劉澤融表示,他於新北市三重區開設補習班六年,一年半前在巷口一處廢棄磚房內發現兩大三小的貓咪家庭,於是在補習班門口餵養,與母貓親近後還帶去結紮,三個月前又發現另個貓咪家庭,每天餵食十隻貓,孰料六日經鄰居告知:「你的貓死了!」見到五隻貓被裝進麻袋那刻,難掩情緒崩潰痛哭。 劉男說,經當地里協助長調閱監視器畫面、另名鄰居熱心觀看八小時畫面後,終於揪出一名疑似下毒男子,監視器拍下男子拎著一只袋子在貓咪常出沒地點出現,兩度彎腰放東西,隔天有鄰居發現貓屍,事後他也在附近找到疑似毒藥。 殺貓可囚一年 劉男表示,為避免又有無辜生命遭傷害,死去母貓曾帶去結紮體內植入晶片,足以證明他是貓主人,決定對下毒男提毀損告訴,並向新北市動檢處舉報。 新北市動檢處代理處長蔡宗益說,經查證若毒貓行為屬實,定會依法嚴辦,毒貓致死者可依《動保法》移送法辦,最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謝謝爆料讓《蘋果》無所不在 勁爆威力★★★ 蘋果24小時爆料專線: 0809-01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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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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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認識這個事主幫忙聯絡他 "他"的律師老婆 願意替事主義務辯護 ("他"的手機 電子郵箱 貓論 ID( ha.. ) 網路都可查得到) 律師吩咐事主注意: 1. 如果自己沒有做 絕對否認到底 2. 拒絕夜間偵訊 ( 警局不一定要過去 筆錄就是法辦的理由 ) 3.動檢所約談 ( 可能不用去做筆錄) 非司法警察官的偵訊自始不具證據能力 記得: 1.把舉證責任丟給辦案單位 2.只否認 別自白 3.別怕開罰的威脅 4.別被逼"認罪" 辦案單位絕對會騙你說"認罪對你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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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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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在教唆犯罪喔! 我百分百確定你就是他 李念龍! 人家有錄影帶存證 你老婆是總統啊 可以搞特赦 你是吳淑珍嗎? 劉先生 我们都支持你 有必要 我们都會站出來幫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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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一輩子就當一輩子的貓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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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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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lovings在 2011/04/12 12:37pm 發表的內容: 請認識這個事主幫忙聯絡他 "他"的律師老婆 願意替事主義務辯護 ("他"的手機 電子郵箱 貓論 ID( ha.. ) 網路都可查得到) 律師吩咐事主注意: ...
直接公佈號碼、ID、帳號嘛 幹嘛啊? 躱躲藏藏的 沒做虧心事 在怕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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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一輩子就當一輩子的貓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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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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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 很關心某些貓友 小心收到傳票 1.不要以為刑事局偵九隊找不到你 2.不要以為每個人都和 "方上文"和兩隻貓十萬元的"程小姐"怕您們 3.不要以為每個法官都和"羊台輕"一樣挺 您們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 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 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 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 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 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 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 「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 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 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 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 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 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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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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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PO過必留下痕跡 還好指名道姓罵的不是我 如果是我 我保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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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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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我也不會去的 再說 我也沒做人身攻擊 要告就告 沒再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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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一輩子就當一輩子的貓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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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quila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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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做沒做這“人類社會”可以提供什麼樣的保障? 還不都保護一些精通法律漏洞的 罰...不過就是那些錢 關...也關不久 就算放出來 還不是那副爛德性 人在做天在看 上不了天堂的 也會在地獄等著你們這些虐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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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他在你心中第幾名,你在他心中永遠第一名…我是卡魯麻麻
狗狗-kaluwa
貓貓-Money、冉瑟、小桔、凱雅
送養中-阿寶、憨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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