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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New]](/catbbs/templates/default/images/icon_minipost_new.gif) 2006-09-26 01: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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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cat
最愛: 林咪唯林花花林火腿
等級: 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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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很懂法律 但是我總覺得應該有一些法律條文可以多少彌補動保法的不足 我不知道對不對或可不可行 請懂法律的人幫忙想想 1. 危害善良風俗: 我覺得虐待動物然後還大肆宣揚的人除了受動物保護法的懲罰外 應該再加一條"危害善良風俗" 因為宣揚虐與示範待動物的這種行為 根本是讓社會大眾受到心靈的污染 不應該被判危害善良風俗嗎? 一個可以隨意毒死路邊流浪貓狗的人 哪天 他毒的可能是不知名的流浪漢也不一定 這樣的人 是應該受到輿論的譴責與法律的威嚇的 不是ㄇ? 2. 損害物權: 今天如果有人的孩子被人加害導致受傷或死亡 加害人需要負起刑事責任 與相關醫療費用與精神損害的長不是ㄇ 那今天當被害人換成貓貓狗狗時 卻只有動物法保護 有沒有人想到對飼主的賠償 (雖然在大的賠償都比不上自己的寶貝 但是我們要沒良心的人 付出代價 ) 我們所付出的金錢與心力 與在被傷害時無可彌補的精神損害 是不是應該受到合理的賠償 如果 法律把個人飼養的寵物視為個人的物權 那當我們的(寶貝)物權受到損害時 我們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這是我想到的 我只想在法律不保護我們的寶貝的情況下 要那些喪心病狂的人 多付出一點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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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New]](/catbbs/templates/default/images/icon_minipost_new.gif) 2006-09-28 05: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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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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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amywin在 2006/09/28 05:55am 編輯] 台灣罪都不重拉 目前沒有修法 最多幾萬塊而以 而且危害善良風俗還要看法官認定 不是你說了算喔 就算貓狗死了 最多也只能民事訴訟 畢竟那好像算是你的財產 財產就會有價格 價格就是錢事 刑法管不到 不過應該可以多要一筆精神賠償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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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New]](/catbbs/templates/default/images/icon_minipost_new.gif) 2006-09-29 12: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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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bird
最愛: 韋韋小冬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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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不是物權喔 你只是他的占有人 還是有些條文有關於寵物的 我之前有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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